女方隱瞞精神病史,男方在得知情況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返還彩禮款及首飾。今天,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準予原告沈某、被告鄧某離婚,彩禮款、首飾及用彩禮款購置的物品在原告處的歸原告所有,在被告處的則抵作醫療費歸被告所有。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沈某、被告鄧某于2006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同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但至今尚未舉行婚禮。
法院另查明,被告鄧某曾于2004年7月因精神疾病在嘉興市康慈醫院住院治療。2007年1月和5月,又因精神病復發兩次入院,診斷為躁狂癥,至今尚在住院治療中。原告沈某為結婚而給付被告鄧某彩禮款39160元及首飾6件。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時間較短,且被告隱瞞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又兩次入院,現原告請求解除婚姻關系,予以準許。彩禮應酌情返還,被告婚后的醫療費用原告也應適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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