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法律。該法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這是由于現(xiàn)代婚姻關系的建立和維持,不僅僅是自然屬性的兩性結合,更多的是感情的結合。本文主要圍繞感情確已破裂及判定、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來闡述判決離婚的標準,并對該標準的完善提出一點建議。
一、予以離婚的標準-感情確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該法還規(guī)定:“對于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對于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審理此案件時,在調解無效的基礎上,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不予離婚的判決,依據(jù)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實際上包含著兩層含義:一層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另一層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法院也不能直接判決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是夫妻間互相關切、喜愛之情。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是看雙方的感情是否到了確實無可挽回的程度,雙方有無和好的可能。只要存在一點兒和好的可能性,夫妻感情就不算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即使調解無效,法院也應判決不予離婚;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才能夠判決準予離婚。
(一)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既然“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標準,那么又能以什么依據(jù)來判定“感情確已破裂”呢?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內容,涉及倫理、道德、志向、情趣、文化、修養(yǎng)乃至兩性差別為基礎的勝利和心理感受,感情不是凝固不變的,它始終處于動態(tài)變化之中。目前,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中適用兩種方法,一種是綜合分析法,另一種是列舉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具體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看婚姻基礎,就是看夫妻在結婚時的感情狀況。例如,雙方的結合是自愿還是強迫的;婚前經過充分了解、慎重考慮而結合,還是由于缺乏社會經驗或其他原因而草率結婚;是處于真摯的愛情,還是處于某種動機而別有所圖。這些因素直接關系到婚姻的質量,對于婚后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產生的原因,也回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