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蔣筱敏,男,37歲,中國籍,住中國西安市西安外國語學院家屬區。
1985年10月2日,申請人蔣筱敏與中國籍人陳蘭在中國西安市登記結婚。雙方婚后沒有生育子女,亦沒有產生對外的共同債權債務。1989年初,陳蘭自費前往新西蘭國留學,后在該國克賴斯特徹奇市長期居住。蔣筱敏仍在國內居住工作。1992年9月9日,陳蘭向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起訴,要求與在中國境內的蔣筱敏離婚,并放棄對在蔣筱敏處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要求。該法庭將陳蘭的離婚起訴狀副本通過陳蘭之父轉送給蔣筱敏,并同時附上訴訟通知書,告知蔣筱敏對陳蘭的離婚起訴應提出答辯并通知本法庭,同時應向陳蘭提交答辯狀副本;告知蔣筱敏應直接或通過一名中國境內的律師用航空信件委托一名新西蘭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但蔣筱敏沒有應訴答辯,對此訴訟未予理睬。
1992年10月14日,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依據陳蘭的訴訟請求和新西蘭國1980年家庭訴訟條例第39條,作出第1219號決議書,決議解除蔣筱敏與陳蘭于1985年10月2日在中國西安市達成的婚約。
1994年5月2日,蔣筱敏持新西蘭國克賴斯特徹奇地區法庭的上述第1219號離婚判決書、該法庭的訴訟通知書和陳蘭的離婚起訴狀副本的英文本和中文譯本,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離婚判決書的效力。
分析
本件是中國公民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關系(條約關系)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效力案。申請的受理及是否承認效力的審查,具體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辦理。
首先,從新西蘭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內容來看,其中不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內容,即不涉及執行的內容。按照《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案可適用《規定》處理。
其次,關于本案新西蘭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與我國民訴法及《規定》中使用的離婚判決的關系問題。這主要反映不同國家的文化和法學理論的差異。世界上有些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認為,婚姻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約,是男女雙方在平等地位上的協議,即“婚姻契約說”是婚姻成立的理論依據。在這些國家的法律上,離婚即為解除婚姻契約關系。新西蘭國也不例外,法院作出解除婚約的處理,就是作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處理。“決議書”的用法,也是一國的習慣用法,其作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等同于我國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因此,不能因具體表達上的差別,而拒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或雖受理但以此為理由不承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