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子女讀大學的費用在離婚案件中能否要求法院進行判決呢?4月3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一起與此相關的離婚案塵埃落定,法院在判決原告任某與被告李某離婚并對財產、債務作出處理的同時,明確成年子女讀大學的費用不能直接作出判決。
1984年9月,原告任某(女)與被告李某經人介紹相識,次年12月登記結婚。1986年10月,任某生一女(現在某大學讀四年級);1988年4月,任某又生一子(現在南京某大學讀一年級)。任某與李某婚前相處較好,婚后較長時間夫妻感情尚可。1996年,任某到蘇南某地工作,李某在海安生活并照料小孩。2001年3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
2002年4月,任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同年5月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李某去常州探望過任某。2003年4月,任某從常州辭職回海安娘家居住,雙方因缺乏溝通及家庭瑣事等問題再次產生矛盾。2004年7月、2005年7月,任某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均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任某對一審法院第三次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任某未回過家。2006年底,任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海安縣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準予離婚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李某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時,除對其它問題有所不服外,主要認為一審法院未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收入情況和負擔能力對在校讀大一的兒子的學雜費、生活費作出明確的判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被上訴人任某自2002年起4次起訴離婚,可見上訴人李某與被上訴人任某間矛盾較深,原審法院確認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無不當。雙方當事人的婚生子女已成年,因他們仍在大學就學未能自食其力,有負擔能力的父母從道義上而言仍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但這種義務不是法定的,不宜在離婚訴訟中直接作出判決。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