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準予離婚作為人民法院對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案件的一種處理方式,是對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從法律上加以確認。對這類判決的公示方法,僅見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即“公開宣告判決”和“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由于對公開宣告判決的范圍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未作具體規定,致使離婚案件判決效力的公示存在缺失,在司法實踐中有待予以規范。
一、問題的提出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的離婚判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的處理結果在法律邏輯上就會出現六種情況:①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二審法院維持原判;②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二審法院改判不準予離婚;③一審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二審法院維持原判;④一審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二審法院改判離婚;⑤一審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二審發回重審;⑥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二審發回重審。對第①、③、⑤種情形,因為一、二審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無論如何公示裁判都不會造成不良影響。第④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的規定,二審法院無權改判一審法院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該情形在審判實務中不會發生,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保障當事的訴訟權利。第②、⑥種情形下,二審法院的裁判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的判決無效。但是一審法院的判決在事實上是客觀存在的法律行為,若當事人一方將一審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單獨使用,不知情人即使是婚姻登記機關也會因信賴該判決而作出相關決定。譬如,甲男和乙女經某基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乙女上訴,中級人民法院改判不準予離婚。某日甲男持一審離婚判決和丙女向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民政部門遂進行了登記。此例中,甲男和乙女的婚姻關系未解除仍是夫妻,甲男隱瞞了二審法院的判決另行與她人登記結婚,屬重婚,因此侵害了當事人、子女、家庭和社會的利益,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出現這種情況,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二法院判決的公示不力,不能讓人知曉同一案件存有兩個判決,沒有直觀地把兩個判決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公開。
二、規范公示方法的建議
1、告知判后附具效力證明。對準予離婚的判決,由一審人民法院出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明。這種方法曾較多采用,但至今沒有形成一致的做法,判決書與證明之間也沒有形成鏈接。筆者認為,采用判后附具效力證明的方法,應該在判決書交待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后,明確告知當事人判決效力的公示方法,即可以在判決后另加一段文字:“本判決對婚姻部分的效力,須由本院附具的書面證明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印證。”這樣操作公示了離婚判決實體內容和效力形式,避免了當事人規避判決的效力,能夠有力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