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男方不得強迫女方生育。
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權,但由于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女方承擔和完成,女方所承擔的生育風險和心理壓力要大于男方,因此應給予女方更大的生育選擇權。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該條即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的意志左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即便女方擅自流產,男方也不能以此為由向女方主張損害賠償。
二、雙方協議約定一定時期內生育,女方擅自流產的,男方是否可以主張賠償?
既然我們已經知道男方不能強迫女方生育,那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生育計劃,女方在受孕后私自流產,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呢?
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生育權是一種人身權,人身權的內容不能通過合同的方式加以限制,雙方所作的約定也就當然無效,男方也就不能以此要求女方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賠償。
三、女方堅持不生育,男方能否以此為由起訴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除規定,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外,還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準予離婚。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并非只要雙方產生生育糾紛,一方起訴離婚,法院就會判離。法院判決離婚首要考量的還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只有提供生育糾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才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