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程某男與汪某女2001年經人介紹結婚,2002年春節后程某男外出經商。汪某女在2004年10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與該朋友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2005年春節程某男回家,發現妻子已懷孕,認為妻子對自己不忠實,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造成懷孕。經調解無效,程某男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汪某女支付損害賠償費7萬元。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一、汪某女的懷孕確實是2004年10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與朋友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所致,并非與他人同居,但該行為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二、程某男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外經商期間汪某女在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間內仍不能提交汪某女在程某男外出經商期間在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最后,法院判決:
一、準予原告程某男的離婚請求。
二、程某男的婚姻損害賠償7萬元請求不予支持。
【依法分析】
1、原告程某男的離婚請求所舉證據充分。
程某男為家庭生活外出經商,雖長期不歸,實是情有可諒,汪某女在家應遵從社會公德,踏踏實實地生活。但汪某女沒有做到,懷孕雖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突現了其違反《婚姻法》關于“夫妻問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嚴重傷害了作為丈夫程某男的感情,是導致家庭婚姻關系破裂的根本原因?!痘橐龇ā分嘘P于“夫妻間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間的性生活的專一性,汪某女正是因為違反了這一規定,嚴重傷害了丈夫的感情,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程某男才提出離婚的?!痘橐龇ā返?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有五種情況,其中第五種是:“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正是依據《婚姻法》的這一規定判決準予離婚的。
2、程某男的婚姻損害賠償7萬元的請求所舉證據不夠充分。
婚姻損害賠償,是《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是指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賠償請求,但這種賠償請求是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規定的,不是什么情況下無過錯方都可以提起賠償請求,《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提起損害賠償的范圍是,(1)重婚;(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開這四種情況,離婚時無過錯方是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的。本案原告程某男以其妻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而懷孕,訴請賠償損失7萬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以下兩個原因:
(1)汪某女的懷孕不適用“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規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指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致汪某女懷孕是因2004年10月的一次朋友聚餐時,汪某女偶然的一次失情所致,不能稱為同居,只能是常人所稱的“通奸”行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構成同居行為應符合以下三個要件:①婚外異性;②以夫妻名義;③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顯然,汪某女的懷孕不是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所致,不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構成要件,程某男以“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所致懷孕”的理由不成立,應不予認定。
(2)程某男沒有證據證明“汪某女趁自己外出打出之機與他人同居”的訴訟理由。程某男訴訟離婚的理由是“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因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程某男沒有證據,僅憑汪某女懷孕這一事實不能證明“汪某女趁自己外出經商之機與他人同居”,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間內,程某男仍不能提交相關證據,依《證據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依據《婚姻法》及其解釋和《證據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判決對程某男的婚姻損害賠償7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技巧提示】
當事人一方如果要求離婚過錯賠償,可以從四個角度去尋找證據:一是對方當事人重婚的證據,二是對方當事人與他人同居的證據;三是對方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四是對方當事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還要注意的是,要求離婚過錯賠償的前提是,自己對于離婚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