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第一,賠償方對離婚有主觀上的過錯。
這里是指賠償方應當是故意實施的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認為有過錯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第二,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指的是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實務中是要有實際診斷證明或者財產損失證明才能夠認定損害事實。
第三,傷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
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也就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如果是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精神損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上述條件導致離婚的發生
《婚姻法解釋(一)》第29 條第3款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發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還要求該情形導致了離婚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