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如果夫妻一方有外遇但並沒有與他人同居,有外遇一方是否構成《婚姻法》中所規定的過錯行為呢?
廣東鄭豪律師回復:
個人認為,婚外性行為,明顯違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存在明顯的過錯。
雖然不是婚姻法及解釋規定的法定過錯情節,但絕對不能否認行為人的過錯。
因此在財產分割方面,要向無過錯方傾斜。
滬律網某律師回復:
根據立法本意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過錯行為多指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結合本案中,咨詢者提到的“有外遇是否就構成過錯行為”的情況,同居必須是同吃、同住、同性生活的“三同”,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夫妻一方有外遇但並沒有與他人同居,不適合婚姻法關于過錯行為的有關規定。
北京李永旭律師回復:
如果是經常性的外遇,足以影響夫妻感情的,可以認定為過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