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規定?離婚損害賠償首先是規定在婚姻法中,婚姻法規定了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形。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況進行了相關規定。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時同時提出。
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