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結婚有13個月了,但在婚后1個半月卻發現對方有外遇,他的父母都知道,周邊的人也議論紛紛,現在我女兒有8個半月了,自從我知道那件事以后,我也沒再追究他什么,我只想維護這個家,不要讓女兒是個單親家庭。他這幾個月以來,不斷的威脅或者懇請我答應離婚,我想用法律來保護我的婚姻,這樣可以嗎?假如走上法庭宣判離婚,他沒有個人的房產,可以說一無所有,因為我們住在農村,房子是他父母的,我應該怎么辦?我要求的賠償還能解決嗎?
滬律網安徽朱繼軍律師回復:
您可以搜集對方有第三者過錯的證據,但這樣的證據很難搜集,如報警記錄、錄音、書面的承諾書等,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子女未滿一周歲的,男方原則上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知識關聯:
《婚姻法》對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