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黎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7年8月底結婚,2013年底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協議約定王某因婚外情給黎某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王某自愿支付黎某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作為補償。
后王某未按該約定支付補償款,黎某多次催收未果,于是訴至法院。在庭審中,雙方確認離婚前于2012年底開始分居,至2013年底才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黎某自認其在離婚時已與他人同居并懷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間曾多次向王某提出離婚,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有過錯行為,離婚時自己并不知道已經懷孕。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協議》時,是以王某有過錯行為的前提下簽訂,王某作為過錯方支付給黎某補償款5萬元。黎某與現任丈夫結婚并生下小孩后,從時間上推算出其在未離婚時亦有過錯,王某從而拒付補償款。
對此,黎某的解釋是要開始新生活,不能因王某不同意簽離婚協議而無限期拖延。法院認為,但這并不能推脫黎某存在的過錯,黎某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的婚姻問題。黎某在與王某離婚時隱瞞了其亦有過錯的事實,致使王某違背真實意思而與其簽訂離婚協議同意支付補償款5萬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該條款無效。對王某的辯解,法院予以采信,于是判決駁回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本案中,黎某在與王某離婚時隱瞞了其亦有過錯的事實,致使王某違背真實意思而與其簽訂離婚協議同意支付補償款5萬元,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該《協議》中關于王某作為過錯方支付給黎某補償款5萬元的條款為無效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
而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應互相忠實,相互尊重?,F雙方均對婚姻不忠,均有過錯行為,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