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0年10月,熊猛經人介紹和耿萌結婚。由于熊猛經常赴外地表演,其在演出過程中與女同事發生關系,并發展為戀人關系。耿萌為了報復熊猛,也與其他男性發生關系。之后,二人關系不和,感情逐漸破裂,熊猛雖極力彌補,但“破鏡難圓”。2011年以后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2014年6月13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熊猛、耿萌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忠實履行夫妻義務。由于雙方的出軌行為,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并從2011年分居至今,現原告熊猛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認為原告熊猛要求離婚的訴請符合《婚姻法》第32條關于離婚的法定條件,應予以準許。原、被告無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債權依法分割。法院遂作出原告熊猛與被告耿萌離婚的一審民事判決。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說法】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鄺憲平律師認為,本案還存在另外一個法律問題,即夫妻雙方均出軌能否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原告熊猛與被告耿萌夫妻均出軌,雙方均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初衷就是對無過錯一方的損害給予救濟和補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行為,就不符合該制度的適用條件。因此,原告熊猛與被告耿萌一方或者雙方都不能在離婚時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