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最近發現我丈夫在外與他人同居,我已經找到了確切的證據,現在準備去法院起訴離婚。我聽說他這樣的行為導致我們離婚,我有權利要求他對我進行賠償,我想問下請求賠償的權利應該在什么時間行使呀?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作為原告去法院起訴離婚,必須在提出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要求你丈夫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如果是你丈夫提出離婚訴訟的話,你作為被告,那么你同意離婚的話可以在訴訟中提出請求,不同意離婚的話就可以在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作者單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