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依據上述規定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賠償必須是法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下,同時還需要滿足法定程序和訴訟時間的規定,否則會影響最終的結果。具體是: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均有上述過錯的情形,法院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