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離婚前曾遭前夫毆打。辦完離婚手續后,妹妹認為前夫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致使身體和精神均遭受巨大傷害,要求前夫賠償被拒。請問在協議離婚后,還能向前夫主張損害賠償嗎?讀者:王某
律師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協議離婚后又提起損害賠償訴請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有明確的證據能夠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您妹妹的前夫有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如醫院診斷證明、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居民委員會人員或鄰居的證明等),導致婚姻關系解體,而且您妹妹沒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放棄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其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