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無過錯方能向除配偶以外的他人提出精神損失的要求嗎?近日,華玉文(化名)來到礦山集司法所咨詢。
原來,華玉文與丈夫結婚不久,丈夫就認識了別人并與之發生了婚外情。華玉文得知后,決定與丈夫離婚。她認為,自己和丈夫離婚的原因在于他人的介入,因此想起訴其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
礦山集司法所解釋:《婚姻法》明確規定,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人,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因此,就離婚損害賠償而言,無過錯方是不能向他人提起的。但是,如果他人非法占有了無過錯方夫妻的共有財產,那么,無過錯方可以向其提起普通的財產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