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民楊女士離婚后發現前夫婚內就已有外遇,還想方設法誘導自己提出離婚,楊女士心有不甘,現在想要追究前夫的法律責任,近日,她找到李卉律師團咨詢相關法律問題。
2010年我認識了前夫李先生。次年3月我們登記結婚,后來生了一個女兒。婚后,我們的感情越來越差,我盡力做好一個妻子的本分,但他總是對我挑三揀四。2013年3月,我實在無法忍受,提出離婚。沒想到他很痛快就答應了,我們協議離婚。
今年7月,我從朋友那里得知,從2011年我懷孕,前夫就已有外遇。跟我離婚后,更是光明正大與那名女子同居,不久前結婚了。我特別氣憤,他之前是故意氣我,希望我主動跟他離婚。我想問:現在我已經和前夫離婚一年多了,我還能不能要求他承擔過錯責任?
李卉律師團隊(李卉律師擔任負責人的泰泉律師女性維權部成立于2009年,是省內第一個獨立掛牌成立的律所女性維權部。該團隊全部由經驗豐富的女律師組成,成立之初就確立并多年堅持“只為女性服務”。該團隊2013年榮獲濟南市婦女工作創新獎、歷下區三八紅旗集體、婦女兒童維權先進集體等。主要擅長離婚財產分割、家暴維權、女性私人律師。李卉團隊出品《女性維權》、《反家暴社會責任報告》等期刊也可致電索取。)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這個案例中,李先生在婚內隱瞞了有外遇的事實,離婚一年后楊女士才發現。在法律上,若楊女士想要在離婚一年后追究男方的過錯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很難得到支持的。即便楊女士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主張,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李先生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才能獲得損害賠償。
李卉律師團隊提醒廣大女性朋友,大部分女性婚后為了家庭和孩子會付出更多,有的女性甚至選擇做家庭主婦,往往對男方的收入情況、社會活動等難以掌握。因此,女性朋友在婚姻生活中切忌“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圍灶臺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