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對于現實生活中,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照顧子女、老人,協助丈夫工作大多數婦女來說的確是一種補償。但在離婚案件的審判過程中,經濟補償的訴求率和獲得支持率普遍偏低。
首先這一制度的適用范圍是夫妻約定財產制。而目前中國大部分的夫妻還是保留著傳統的觀念,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認為結婚是兩個人的結合,這種結合不僅是人身上的結合,也包括財產上的結合。結了婚,所有的財產就應該歸兩個人共同或者說屬于新建立的小家庭,而不應該再分彼此。相反,對財產進行約定則因為有著預備分手、為離婚作打算的嫌疑而不被人們接受。另外,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也是現實國情的需要。我國目前生產力發展水平還很低,人們的收入水平不高,多數人個人財產還很少,消費和養老育幼的責任需要家庭或夫妻共同承擔。夫妻財產共有是滿足家庭生活需要的有效手段。而且,婦女就業率收入狀況等總體上還不及男子,大多數己婚婦女在生育子女、操持家務、協助丈夫工作上付出較多的時間、精力、甚至財產。所以,無論從人們的觀念上,還是現實生活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是主流。如在某基層法院審判的離婚案件中,實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是普遍,實行夫妻夫妻財產約定制的還未有個案,由此可見,因我國極少有夫妻采取約定財產形式,所以,使得現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缺少了一個前提,從而使這種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陷入了困境,也就使離婚婦女的請求經濟補償權難以實現,只是紙上法律的可能性。
“良好執行的意義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一項很難實現的權利,在法律條文上再先進、再完美對當事人也沒有太多的意義。建議在婚姻法修正時,對此條文修改,以符合中國現實國情,充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