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婚燕爾,夫妻兩人本應是過關恩愛、幸福又甜蜜的生活,然而重慶的黃先生與小琳的幸福婚姻生活被一張親子鑒定報告給打破了。黃先生經過做DNA鑒定發現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遂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小琳賠償其精神損失。
案情背景:
2011年,黃先生認識了小琳,同年12月13日,黃先生、小琳登記結婚。就在結婚的當天,小琳告訴黃先生自己懷孕了。第二年8月23日小琳生下了女兒。2012年底,受黃先生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報告,孩子與黃先生之間沒有血緣關系。隨后,黃先生將小琳告上了法院,要求與小琳離婚,并由小琳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小琳生育女兒小黃,黃先生認為是自己的親生女,并對其盡到了相應的撫養義務,但經鑒定,黃先生與小黃不存在親子關系,由此給黃先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結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認定小琳賠償黃先生精神撫慰金1萬元;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生育小黃支付的醫療費應當認定為是雙方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支持,由于孩子生育費用9656.23元由黃先生父母支付,小琳應向黃先生支付的醫療費4828.12元。
法理分析:
滬律網婚姻家庭律師認為,本案主要涉及離婚、夫妻財產以及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具體分析如下:
關于離婚方面,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規定說明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其一,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其二,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而離婚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由此可知,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夫妻感情破裂主義原則。結合本案中,女方對離婚不持異議,而且女方所懷孩子卻非男方親生,夫妻生活分歧較大,感情也難以復合,法院一般是會準予離婚。
關于財產分割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支付的生育費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人承擔一半是合理的。
關于撫育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既然小孩并非黃先生親生,當然沒有義務支付小孩撫育費,有權依法索回。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雖然小琳的行為,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但是小琳確實在婚約關系中存在較大過錯,造成黃先生巨大的精神痛苦,理應支付黃先生一定的精神損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