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我國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救濟制度之一,也是婚姻法中被公眾認可的法律亮點。該制度以尊重夫妻雙方人格獨立與平等,致力于保護弱者利益為出發點,以有效實現損害與救濟之間的衡平為宗旨設立的離婚救濟制度,即法律為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或經濟遇到困難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及困難幫助的方式。本文滬律網編輯介紹的是離婚時獲得經濟幫助的具體方法,希望能給廣大用戶帶來幫助。
離婚時獲得經濟幫助的具體方法
離婚時獲得經濟幫助的方式多種多樣:給付的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實物,一次性給付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多次給付。經濟幫助的具體數額和給付的期限應根據雙方的經濟條件,當地物價指數及實際 生活需要加以確定。雙方就上述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人民法院對這類糾紛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的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二.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疾、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妥善安排。
三.在執行經濟幫助完畢后,一方要求對方繼續給予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人們有理由相信,新《婚姻法》針對離婚大戰及離婚損害賠償,所設置的一系列法律對策,交有助于利益沖突最為集中的離婚糾葛從狂熱走 向理智,從激烈走向平緩,從而使離婚這一現代社會公民極其重要的婚姻自由權利,真正以公平文明、和平的方式得以實現。
經濟幫助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要嚴格把握,既要保護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又要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以達到法律立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