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賠償協議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是對離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并不是對離婚自由的修改。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構成離婚條件。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認定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準。而對于人身關系的協議,則應以強行性法律規范為準,不得突破法律精神。
此時如以巨額賠償加以限制,即使當事人曾經允諾其數額,并不利于雙方理智公平地解決糾紛。況且,為解除人身關系附設經濟約束,違反了婚姻法關于離婚自由的規定,限制了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夫妻雙方關于賠償數額的約定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可以根據實際,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傷害方式、損害后果及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當地平均生活水平重新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如果您想閱讀更多關于離婚賠償的文章,滬律網小編推薦:
離婚請求權的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如何獲得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