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賠償協議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是對離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并不是對離婚自由的修改。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構成離婚條件。此時如以巨額賠償加以限制,即使當事人曾經允諾其數額,并不利于雙方理智公平地解決糾紛。
一、離婚賠償協議概述
離婚賠償協議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離婚損害賠償原則是對離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并不是對離婚自由的修改。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構成離婚條件。此時如以巨額賠償加以限制,即使當事人曾經允諾其數額,并不利于雙方理智公平地解決糾紛。況且,為解除人身關系附設經濟約束,違反了婚姻法關于離婚自由的規定,限制了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本案夫妻雙方關于賠償數額的約定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可以根據實際,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傷害方式、損害后果及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當地平均生活水平重新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的作用決定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必須達到一定的數目,否則作用難以實現,離婚損害賠償標準也將成為華而不實的空談。因此,立法者必須制定一套詳細的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既要達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損害過錯方今后的生活。
二、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離婚賠償標準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1.過錯方標準
1)過錯程度
2)認錯態度
3)過錯方的經濟能力
2.受害人標準
1)精神傷害的嚴重程度
2)受害人自身、家庭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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