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Υ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Υ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δ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是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由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是侵權行為,因此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除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離婚。
(一)侵權行為
由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采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它情形,如賭博、吸毒等屢教不改等導致離婚,并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范Χ過于狹窄。
(二)過錯
只有具備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情形之一,即認定當事人有過錯,《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的,必須在離婚時一并主張。
(三)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
《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因此損害事實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
(四)離婚
如果不具備該條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四種情形之一,但û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δ治愈而導致的離婚,并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
滬律網小編為您推薦更多相關文章:
離婚請求權的條件
離婚過錯賠償的具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