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鵬程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理解與司法實務探討
2001年4 月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四十六條
規定。該規定提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
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國
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健康的婚姻家庭關系而做出的,對制裁離婚過錯者,保護
無過錯方,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在審
判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該規定,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就離婚
賠償中的幾個問題作出粗淺探討,以就正于方家。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提出與建立
“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婚姻幸福、家庭美滿是每
個人的生活追求,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往往事與愿違。據全國婦聯1997年對15個
省市的信訪統計,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訪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訪總量的34.5%.1999
年廣東省婦聯在廣州等11個市組織了1589個家庭入戶抽樣調查,有29.2% 的家庭
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現象,廣東省婦聯1996年至1998年接受這方面的投訴分
別為219 件、235 件和348 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長7.3%,1998年比1997年增長
48%[1]. 自 1981 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數量成倍增長,居高不下,1999
年審理119.9 萬件,比1980年的27.2萬件翻了兩番多,平均每年增長8.1 %[2].
另據有關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40% 以上[3].
從以上數字看,我國婚姻家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
穩定,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婚姻家庭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于今年
4 月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補充了不少新的內容,修改了一些與時代和制度不相
適應的部分條款,使婚姻法更趨完善和成熟。特別是離婚賠償制度的確立,為維
護正常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具有重大意義。
從國內外的立法看,婚姻賠償制度的認識和建立經歷了三個過程:第一個過
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夫權的行為,追究妻子通奸的刑事
和民事責任;第二個過程,是對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認定為侵害名譽權,依
照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處理;第三個過程,是將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
權的民事責任,實行精神損害賠償[4].
我國于1950年制定了新中國首部婚姻法,1981、2001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改。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的科學調整和穩定是社會進步、文明昌盛的標
志。這兩次修改都是在新的歷史條件出現后作出的。其中1981年的修改是在“對
外開放”政策的前提下進行的,2001年的修改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依
法治國方略確定的前提下開展的。政治制度的變革必然帶來社會生活的變革。因
而,修訂婚姻法是順勢而為,是建立現代生活制度,鞏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重
大舉措。
應該看到,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先進生產
力、先進文化在得到引進的同時,一些不良生活方式也乘機涌入,封建思想沉渣
泛起,部分人在生活富裕之后“飽暖思淫欲”,拋糟糠,包“二奶”,養小蜜,
找情人,極大地危害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限制和制裁這種破壞婚姻家庭關系
的行為,維護健康、文明和先進的婚姻家庭關系在現階段顯得極為迫切,極為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