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
一、 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上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具有較為嚴格的條件。這些條件是:
一是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這是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前提。
二是另一方無過錯,這是離婚損害賠償構成的又一必要前提。
三是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四是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給予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
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婚姻法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為法律所特定,具體來說,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必須由無過錯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是必須向有過錯方提起。
三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無過錯一方的專屬權,權利的行使與否,只能由權利人自己決定,在未決定之前不得讓與繼承。
四、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
本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