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屬民事損害賠償的一種,可適用一般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的存在
判斷違法性的標準就是看是否違反法律規范。具體到離婚損害賠償而言,就是看是否違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包括:(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實施的是這四種情形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如通奸、嫖娼、賭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種后果,都不會引起離婚損害賠償。
(二)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的提出,要求必須有離婚這一結果要件。如果配偶一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但并沒有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離婚,但并沒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雙方雖然離婚,配偶一方也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但二者并不有因果關系,都不構成離婚損害賠償。
(三)離婚造成了當事人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的要件之一。如果沒有財產的或人身的損害,也就失去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損害是指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如財產被侵占、毀損,承包經營權受侵犯等。這里的財產利益即包括物、貨幣、有價證券,也包括財產性權利。非財產權害是指非財產利益的減少、喪失或者傷害,例如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這里的非財產利益既包括名譽、尊嚴、榮譽、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配偶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并導致離婚的,都會對對方的非財產利益造成損害。
(四)違法行為人存有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要求配偶一方在實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時主觀上具有過錯。在實行破裂主義離婚的今天,離婚本身并不構成侵權行為,離婚是對婚姻破裂事實的認定。構成侵權行為的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如通奸、姘居、重婚、虐待和遺棄等行為。行為人的過錯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侵權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的狀況。首先,過錯表現為一種主觀狀態,即侵權人的主觀故意和過失;其次,過錯表現為受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外化為行為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這里的過錯是主觀和客觀因素相結合的概念,即將主觀過錯外化為違法行為。因此,民法和婚姻法上的過錯不是單純指行為人主觀狀態上的過錯,而同時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過錯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行為的否定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