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個體戶邱某做生意在外勞碌奔波,阿芳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放棄了工作,在家管家務,照顧丈夫和兒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便嫌棄含辛茹苦照顧家庭的妻子,在外買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給錢養家,不久,邱某提出離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要求補償;丈夫包“二奶”、遺棄妻兒,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決夫妻財產的三分之二給女方。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案例:個體戶邱某做生意在外勞碌奔波,阿芳為了支持丈夫的事業,放棄了工作,在家管家務,照顧丈夫和兒子。邱某生意越做越大,錢越賺越多,便嫌棄含辛茹苦照顧家庭的妻子,在外買了一套房子包“二奶”,不給錢養家,不久,邱某提出離婚。阿芳提出,她付出了較多的家庭義務,要求補償;丈夫包“二奶”、遺棄妻兒,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支持阿芳的要求,最后判決夫妻財產的三分之二給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