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婚姻關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說賠償適用于協議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在協議離婚時,是否給與賠償,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約定。如果無過錯方不愿意放棄該項請求權的,夫妻雙方應該將賠償問題與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育問題一并同時達成合意。否則,視為放棄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