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實施了重婚、同居、遺棄、虐待等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要求過錯方賠償。 離婚過錯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實施了重婚、同居、遺棄、虐待等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要求過錯方賠償。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起源于19世紀的法國。
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146條規定: 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 現行《法國民法典》第266條仍規定: 如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日本民法典》第709條規定: 不論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權,依前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對于財產之外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可見,在一些國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約為理論依據,婚姻被認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約,婚姻是契約的締結和解除,都適用關于一般契約的規定。既然是契約關系,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理應依契約法的規定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現代婚姻固然應當強調愛情基礎,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現實婚姻是有契約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約性特征表現在婚姻關系的建立是當事人雙方意思一致的結果,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等私法和契約原則。其法定性特征表現在當事人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當事人必然正確行使權利,認真履行義務。當事人如果采取欺騙、脅迫等手段,將導致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或者因過錯導致離婚。
在我國婚姻法理論上普遍認為,婚姻法是獨立于調整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法的法律部門,民法中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不能適用于婚姻關系。我國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對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的幾種侵害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侵害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行為,離婚損害賠償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可以說,重婚、非法同居行為主要是侵害了無過錯方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權,違反夫妻互相忠實,互守貞操的義務。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主要侵害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人格權。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因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當代社會,人們的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化,離婚率不斷上升,設置離婚過錯賠償制度使婚姻中的無過錯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和維護,過錯方擔承相應責任,體現了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