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 快速發展的社會生活催生了全職太太這一家庭現象,讓離婚案件也變得更加復雜。全職太太的家務勞動能否在離婚時獲得補償,近日,豐臺法院判決了一起案
全職太太離婚時的補償
快速發展的社會生活催生了全職太太這一家庭現象,讓離婚案件也變得更加復雜。全職太太的家務勞動能否在離婚時獲得補償,近日,豐臺法院判決了一起案件顯示,全職太太討要家務補償比較難。
辭職看孩子沒了經濟權
3月初,豐臺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全職太太楊女士要求與丈夫張先生離婚。據介紹,兩人2007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為了照顧家庭及小孩,楊女士辭掉了工作,專心在家做家務和帶孩子。
讓楊女士沒有想到的是,自己當起全職太太后張先生就變得越來越 小氣 ,不但家庭的開銷要過問,甚至自己每花一分錢都要經過他的同意與嚴格審核,毫無自由可言。庭審時,楊女士表示,這給自己精神上造成了極大傷害。她要求與張先生離婚,并要求張先生對自己的家務勞動、精神損害等支付賠償金。
對于妻子的說法,張先生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自己是家里惟一的經濟來源,過問開支去向合情合理,楊女士的觀點過于偏激。因此,他同意離婚,但拒絕支付賠償金。
最終,因為我國相關法律并未認定經濟控制屬于家庭暴力,楊女士的遭遇不符合損害賠償條件,豐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但駁回了楊女士的索賠請求。
獲家務補償須有約在先
全職太太一般是指沒有工作或辭去工作,只在家里照顧一家人衣食起居的家庭主婦,楊女士就屬于典型的全職太太。豐臺法院法官姚媛表示,近年來,像楊女士這樣遭遇家庭經濟控制的案例日漸增多,個別案件中的女方甚至完全喪失經濟支配權。
許多全職太太在家中沒有經濟地位,如果出現離婚糾紛,個人權利在法律保護方面就面臨不足。如家務勞動很難以經濟方式得到補償,被經濟控制很難認定為受到家庭暴力。
長期從事婚姻法律業務的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林認為,全職太太很難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獲得補償,關鍵是部分法律條文和現實脫節。
楊曉林說,我國《婚姻法》第40條對家務補償作出了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但在我國,很少會有夫妻進行婚前財產書面約定,所以,這條規定形同虛設。
另外,《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但在實際中, 付出較多義務 屬于模糊的概念,很難按照勞動時間長短來計算,也難以按承擔家務量的多少來計算。
財產控制入 家暴 試點效果小
2008年,最高法曾出臺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將經濟控制納入家庭暴力范圍。其中規定經濟控制是指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該《指南》在全國部分省市進行了試點,但效果并不明顯。
北京的一些法院也搞過試點,不太成功。 楊曉林認為,還是因為法律規定并沒有考慮到全職太太這一新鮮事物的產生,并且,在離婚后的經濟幫助中缺乏相關的明確規定。
在實際中,最高法的《指南》并不能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 姚媛法官表示,該指南已試點近三年,卻至今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