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實義務是配偶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夫妻忠實義務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忠實義務也稱為貞操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義務,它通常指夫妻不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
夫妻忠實義務是配偶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夫妻忠實義務的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忠實義務也稱為貞操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義務,它通常指夫妻不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保持專一。廣義上的忠實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對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采用狹義的解釋,認為忠實義務主要是指夫妻的貞操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即規定 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方面是認為夫妻忠實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法律不應該介入,特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面是認為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實踐中大多數家庭都是采用這一財產制,在不離婚的情況下規定夫妻間的損害賠償沒有實際意義。本文認為這兩個理由都不盡正確。
首先,從婚姻制度設立的宗旨和目的來看,婚姻制度可以說從一開始就是為了限制和規制人的性沖動和異性間的感情而產生的。婚姻法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不應該絕對地持一種不干涉、不介入的無為態度,使婚姻耽誤了挽救的時機、走向解體。婚姻關系具有強烈的倫理道德色彩,它是倫理關系,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夫妻忠實既是夫妻二人的感情問題,同時也是婚姻道德問題,是婚姻關系的最低道德標準和道德義務,完全可以使之法律化,在道德的內在自覺約束失靈的情況下,發揮婚姻法的外在的約束作用,引導人們的性愛與感情回到合法婚姻的軌道。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關系尚有挽回可能的情形下,我國婚姻法應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人設定相應的民事責任,賦予無過錯配偶一方一定的救濟權利,即明確規定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鮮明地表明我國立法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否定性評價,在道德約束失靈的時候給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人以當頭棒喝,使那些尚未走到盡頭的婚姻得到挽回。
至于在婚姻關系繼續存在的情況下,判決過錯的配偶一方對無過錯一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意義,本人認為應全面分析。首先,在夫妻采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情況下,這種損害賠償肯定具有給付的可能性,那么,應如何看待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關系中,設立這種侵權損害賠償的積極現實意義呢?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后果主要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破壞,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對無過錯方造成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除了為恢復損害可能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外,最重要的,是對配偶在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上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對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由于精神與物質在性質上的迥異,這種損害與賠償之間是不能劃等號的。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也不在于追求精神損害與物質賠償的等量代換,而是通過物質上的賠償,或多或少地給受害人以一定的撫慰。而且法院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時,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等都是其考慮的重要因素。所以,在無過錯配偶方不主張離婚而僅要求過錯配偶一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中,即使法院考慮到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在采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間,主要是有過錯配偶一方個人財產的多少)而確定了較低的賠償數額,但畢竟過錯方是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并為其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承擔了一定的不利后果。在很多尚有挽回可能的婚姻中,這種不利后果足以為過錯方敲響警鐘,使其懸崖勒馬。而這對于無過錯方來說,也已是一種精神上的撫慰,達到了其提出請求的目的。
在認定配偶一方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過程中,應堅持 四要件 說。違法行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一般表現為通奸、姘居、重婚等婚外性活動;損害后果。這主要是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和對配偶造成的精神上的創傷與痛苦。當然,為恢復損害,也可能造成財產利益的損失;因果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因果關系較為明顯。在具體的認定中,只要確認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就可以認定無過錯方的配偶利益損害與精神傷痛和過錯方的婚外性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人須是故意的。其實在現實中,凡是實施婚外性行為的配偶一方,都具有不忠于婚姻、違反忠實義務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