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它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
《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的第四十六條規定: 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它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一規定用民事責任的方式雖對 包二奶 、家庭暴力等受害者提供損害賠償,對不法行為人予以制裁,但也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必須在離婚時提出賠償請求,時間上的限定不妥
離婚過錯賠償;是通過加大違法行為人的經濟成本,以達到減少、遏制婚姻家庭中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但非到離婚時無過錯方方可提出賠償請求,此時家庭已破裂,對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沒有起到實質性作用。況且,該賠償實質上是對受害人人身權侵犯,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創傷,通過財產補償的方式予以減輕和消除,屬民事責任。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若規定對婚姻家庭中遭受上述違法行為侵害的受害方,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受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可單獨提起賠償訴訟,這既與《民法通則》對民事權益保護的時效規定相銜接,又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還有利于法院及時收集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及時地處理案件。
二、必須是無過失方得到賠償,范圍太窄。
離婚時要分清誰是過錯方是比較困難的,夫妻無法相處的原因相當復雜,夫妻關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為原因,如果僅僅只允許無過失方才可以請求賠償,這將使得 包二奶 、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很難提出請求,如女方有婚外戀是由于男方長期虐待與毆打的結果。男方 包二奶 ,其妻子請求賠償時,男方也會提出其妻子長期對其不關心,才導致其 包二奶 ,這在民法上也可以認為是一種過錯;這樣一來,受害人因有過失而無權提出賠償請求,更無法得到賠償。筆者認為,受害人在提出請求時,不必考慮其是否具有過錯,只要有一方實施了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受害人一方便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法官通過過錯比較的方法,綜合客觀因素,確定適當的賠償數額,最終由過錯大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相等,則可以不予賠償。
三、只能是離婚訴訟當事人成為損害賠償的主體,過于局限。
夫妻雙方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對符合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配偶適用賠償有法可依,按《修正案》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的侵害人或受害人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時,也應予以損害賠償。首先,對于第三者與有過錯的配偶所形成的重婚、婚外同居關系,共同嚴重侵犯了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產生的夫妻間的身份權,以及無過錯配偶作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權,如與有過錯配偶形成重婚、婚外同居關系的第三者主觀上有過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以破壞他人家庭為目的,仍與之形成重婚或婚外同居關系,客觀上實施了共同的侵害行為,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后果,法律上既然賦予無過錯配偶,可向有過錯配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對于作為共同侵害人的第三者,無過錯配偶為何不可向其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新婚姻家庭法應當規定受害者有權選擇向有過錯的第三者或配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而離婚案件中,有過錯的第三者不能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其次,對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所侵害的對象不一定是無過錯的配偶,有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受到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員卻不能主張其賠償請求,這有悖于民訴法的訴訟主體規則,造成法律的不一致現象產主。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雍志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