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對于當事人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法院未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的警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具體內容可歸納如下:
(1)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與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為提出。損害賠償應當確定在身體的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內。
(2)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離婚損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有三種情況:一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是元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三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對離婚損害賠償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