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戀人在同居時,女方出現意外一氧化碳中毒致腦殘,女方家人起訴要求同居男友及其父母賠償85萬元。同居期間的男女有無保護對方人身安全的義務?江蘇省蘇州市的這起離奇
一對戀人在同居時,女方出現意外一氧化碳中毒致腦殘,女方家人起訴要求同居男友及其父母賠償85萬元。同居期間的男女有無保護對方人身安全的義務?江蘇省蘇州市的這起離奇的人身損害索賠案在法律上給了我們回答。
2007年下半年,蘇州女孩馮小蘭與男友林江帆相識戀愛,日久生情,兩人難舍難分,開始談婚論嫁。轉眼春暖花開,2008年4月2日,馮小蘭高興地隨林江帆來到位于蘇州市相城區元和街家中,當夜未歸。可是次日中午,情況卻不妙,林江帆發現馮小蘭突然在室內昏迷。一家人手足無措,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
眾人立即把馮小蘭送到蘇州市相城人民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為煤氣中毒,隨后轉院至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因需高壓氧艙治療,又轉至蘇州市第五人民醫院。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后,馮小蘭又回蘇州市相城人民醫院,直到目前尚在康復治療中。林江帆及其家人支付了治療費用27503.97元。
馮小蘭成了準植物人,她的家人都非常難過,也有些想不通:好端端的孩子,到了男方家,卻遭到這樣的厄運,今后怎么辦?在治療中,馮小蘭的家人認為林江帆及其父母未積極配合醫院對馮小蘭治療,支付了少量醫療費后就拒絕再支付。另據他們了解,在發現馮小蘭昏迷后,林江帆及其父母未立即送醫院,而是對其實施迷信活動,致馮小蘭醫治時間延誤。馮小蘭的父母通過咨詢有關律師,決定起訴,為女兒討回公道。
女方起訴
家長向男方索賠85萬
事情鬧大了,本來可以成為親家的兩家人,轉眼成了仇人。2008年10月14日,馮小蘭的父母馮濤、程瑜代表女兒把林江帆及其父母林春沛、王宣告上了法庭。
女方父母認為,2008年4月2日,馮小蘭隨林江帆共同居住于林江帆父母家中。次日下午2時多,馮小蘭母親接到林江帆電話稱馮小蘭已被送往醫院,后經醫院診斷馮小蘭為煤氣中毒。馮小蘭在男方家中煤氣中毒,男方家對此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判令林江帆及其父母連帶支付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85萬多元。
經法院委托鑒定,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為:一氧化碳中毒后遺癥、缺氧性腦病(智力重度障礙),無民事行為能力。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為:馮小蘭此次煤氣中毒的后遺癥評為二級傷殘。建議事發后六個月內考慮營養支持;其住院期間應考慮兩人護理,其后可綜合考慮一人護理,目前仍存在護理依賴,需長期護理。
庭審交鋒
同居人身安全誰擔責
2009年3月11日、10月13日,蘇州市相城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庭審焦點一,是否延誤治療?馮小蘭的父母指責林江帆及其父母沒有及時將馮小蘭送醫院就醫,延誤了對馮小蘭的治療,才造成了現在的后果。被告方則反駁說,當天在中午時才發現馮小蘭昏迷,在12時左右,林江帆即將馮小蘭送至醫院,故不存在延誤治療的事實。
庭審焦點二,是一氧化碳中毒還是癲癇發作?庭審質證中,林江帆及其父母證明家中只有熱水器及灶具使用煤氣,而此兩處與馮小蘭與林江帆所住房間間隔一廳。林江帆稱在2008年4月2日由馮小蘭先洗澡,后其才洗澡,且兩人至晚上12時才睡,第二天醒后即發現馮小蘭昏迷,故主張馮小蘭不可能一氧化碳中毒。他還提出,依馮小蘭首次做的CT片的情況,馮小蘭不排除是癲癇發作,請求重新鑒定。
法院判決
被告有保障義務要賠40萬
相城區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馮小蘭因與林江帆系戀愛關系,而留宿于三被告家,馮小蘭因一氧化碳中毒而致殘的事實,由雙方陳述及醫療機構的診斷及鑒定意見證實。作為房屋及屋內財產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三被告應對其家中的設施負有對安全隱患的注意義務,對留宿的馮小蘭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沒有證據證明馮小蘭系自身行為或另外第三方行為致傷,故可推定馮小蘭因三被告家中設施問題致一氧化碳中毒。三被告作為家中設施所有人及管理人應對馮小蘭一氧化碳中毒致殘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主張三被告延誤治療,因無證據,法院對此不予認定。而馮小蘭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留宿男友家中,也應對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故對馮小蘭一氧化碳中毒致殘的后果,馮小蘭自己也應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