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死者的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賠償二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1萬余元。 2004年10月2
日前,平谷法院峪口法庭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死者的繼承人在遺產范圍內賠償二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1萬余元。
2004年10月21日17時許,杜某在未取得駕駛證且飲酒的情況下,駕駛一輛無號牌的摩托車,在行駛至平谷區某路口時與侯某夫婦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二輛摩托車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三人受傷。杜某傷勢嚴重,于2004年11月3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侯某夫婦亦到醫院進行了治療,二人多處骨折、皮挫、裂傷,經傷殘評定,傷殘指數為10%。此次事故經交通隊認定應由杜某承擔全部責任。后侯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杜某的繼承人,即杜某的妻子和三個女兒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5萬余元。 庭審中,杜某的三個女兒明確表示放棄對杜某遺產的繼承權。 法院認為,杜某的三個女兒放棄對杜某的遺產繼承權,故其三人不必承擔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的責任。杜某的妻子李某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依繼承法相關規定,其參加對杜某財產的繼承,故應承擔對二原告的賠償責任,且其并非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不需為其保留適當遺產,故其賠償數額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