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向出軌丈夫索要賠償,王女士將池先生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王女士與池先生離婚,孩子均由池先生撫養(yǎng);池先生給付王女士1萬元補償款、5萬元賠償金。 王女士與
為向出軌丈夫索要賠償,王女士將池先生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王女士與池先生離婚,孩子均由池先生撫養(yǎng);池先生給付王女士1萬元補償款、5萬元賠償金。
王女士與池先生1984年結婚,婚后一家人其樂融融生活了多年。自2000年雙方到北京發(fā)展后,池先生逐漸對王女士冷漠,隨后王女士發(fā)現池先生與她人同居,經雙方協商池先生仍無好轉。 后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與池先生離婚,子女由王女士撫養(yǎng),池先生每月給付四個子女每人500元,并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及池先生開辦的公司的財產進行分割。王女士還稱,因第三者問題池先生曾答應給付自己20萬元補償,并寫有書面協議,王女士要求池先生按照協議履行。池先生同意離婚,并表示同意王女士關于孩子撫養(yǎng)的意見。并表示愿意分期給付長子補償4萬元、給付王女士補償1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王女士不服,以池先生與他人同居,并生一子,存在過錯;請求變更孩子均由池先生撫養(yǎng);因池先生過錯,要求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中,依據王女士申請,到醫(yī)院調取了張某的產科病歷,病歷中家屬一欄有池先生簽字,并注明與病人關系為夫妻。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池先生在與王女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并生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池先生存在過錯,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應準許。關于子女撫養(yǎng),王女士提出子女均由池先生撫養(yǎng),池先生表示同意,亦應準許。現有充分證據證明池先生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過錯方,因其負有過錯,故應給付王女士損害賠償金。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