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家庭破裂的離婚案件,有上升的趨勢。在這種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多數是女性)不僅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而且由此引發了不少惡性案件,從而影響
近年來,由于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家庭破裂的離婚案件,有上升的趨勢。在這種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多數是女性)不僅身心受到極大傷害,而且由此引發了不少惡性案件,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修改后的,增加了 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章,設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制度實施以來,對進一步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的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在一些不足。
損害賠償所訴的主體不應限于夫妻
按照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損害賠償的請求人顯然是針對夫妻雙方而言的,但第46條第(三)(四)兩項即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無過錯方)并不限于夫和妻,有時還涉及子女。在實踐中,有的父親既有外遇又施暴于妻子、兒女。在河北曾發生過15歲的男孩狀告生父和第三者的案例,這名男孩要求生父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同時,要求生父和第三者賠償精神損害。在國外,也有類似案件發生。對這個問題在執法中如何把握,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損害賠償不能以離婚為條件
新《婚姻法》第46條適用的條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 如果夫或妻不要求離婚就不能提起損害賠償的請求,也就是說,無過錯方要想得到賠償必須以離婚為代價。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無過錯方不要求離婚而只要求損害賠償。例如某對夫妻感情尚好,在一次爭吵中,丈夫用開水燙傷了妻子的右腿,情節比較嚴重,醫院鑒定為輕傷,而這個丈夫卻離家出走,對妻子不加照顧,妻子非常氣憤,她可以提起刑事訴訟,追究丈夫的刑事責任,也可以要求離婚,但她考慮再三,只要求丈夫賠償損害。結果,法院判決丈夫負賠償責任。判決后,丈夫回家向妻子賠禮道歉,表示 今后不敢了 并精心照顧妻子,夫妻倆和好如初。這個案例表明,婚內也可以請求賠償。有的同志認為,這種賠償有什么意義?反正財產是共同的,但我認為,這一判例還是有意義的。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除了以外,還有個人的特有財產,如一方的婚前財產,因繼承、受贈所得的指明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等。即使無個人財產,但法院的判決分清了是非,明確了責任,從而伸張了正義。對施暴的丈夫有教育震撼的作用,這正是法律的威力所在。如果一定要以離婚為代價,對被侵權人是不公平的。
損害賠償的范圍應擴大
新《婚姻法》第46條列舉了4種情形可以請求賠償。但現實生活中,情況是復雜的,重大過錯不僅是列舉的4種情形,如發生婚外性行為未達到同居而對配偶一方造成嚴重傷害的,應不應賠償?據報載,一對夫妻已經離婚,子女由男方撫養,但后來男方發現子女不是自己親生,而是女方與人通奸所生。這名男子感到蒙受了極大恥辱,憤而起訴,要求追索費和精神損害賠償費。一審判決撫養費25000元、精神賠償費25000元,但男方上訴;二審改判撫養費3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費35000元,共7萬元。這實際上已超過了新《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賠償的范圍。可見,新《婚姻法》規定的范圍有進一步明確的必要。
損害賠償義務人應包括第三人
新《婚姻法》第46條,在責任承擔上存在著缺陷。從條文本意看,損害賠償義務人限制在夫妻雙方的范圍之內,這使得受害人在權利保護上受到影響。實際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新《婚姻法》實施以來,有的法院也受理了無過錯方狀告第三者的案件,有的已調解結案,第三者予以賠償;有的判決第三者不承擔責任。當然,追究第三者的責任應具備損害賠償的要件,即:主觀上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如果是受騙或受脅迫的,那么他(她)不是第三者,而是受害者,當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至于只是感情上依戀,并無越軌行為,這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