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的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的情形: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
離婚中的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的情形: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5、在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7、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8、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