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目的,旨在通過離婚時無過錯配偶之請求,法院責令有過錯配偶對其不法侵害和配偶權益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損失、給付慰撫金等民事責任,來填補損害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目的,旨在通過離婚時無過錯配偶之請求,法院責令有過錯配偶對其不法侵害和配偶權益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損失、給付慰撫金等民事責任,來填補損害,慰撫受害方之精神,制裁加害方的違法行為,達到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保障無過錯配偶合法權益之目的。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一)填補損害
這是損害賠償制作為侵權行為法之基本救濟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過補償損失,使受損害方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離婚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財產損害賠償,目的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范圍應以因離婚所受的財產實際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為限。因離婚所受的可期待財產權益的損失,如繼承期待權的喪失等不屬賠償范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瑞士采取給付慰撫金,法國則采取支付賠償金。我國《民法通則》第 120條對精神損害之民事責任規定了兩種方式,一為非財產責任,另一為財產責任即支付賠償金。對精神損害賠償,無論是支付賠償金,還是給付慰撫金,都是以財產的方式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損失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具有明顯的填補損害,使該損害得到平復功能。在這一點上,財產損失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的功能是一致的。
(二)精神慰撫
精神損害賠償雖亦采用財產賠償的方式,但精神損害賠償本身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慰撫的性質。
精神損害賠償之慰撫金,是一種特殊賠償金,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慰撫雙重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慰撫受害方因權益遭受損害遭受的痛苦。因為,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地以金錢計量和賠償。所以,給付慰撫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撫被害人因精神損害而引起的悲傷、抑郁、憤怒、絕望和恐懼。由加害人給付慰撫金,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痛苦。
(三)懲罰違法行為
我國民法理論通說認為損害賠償具有制裁違法行為的功能。通過責令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使侵權者不僅未因其侵權行為獲益,而且要對其侵權行為之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同時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離婚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適用一般民事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即首先是違法性存在。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通奸、重婚、虐待、遺棄、意圖殺害配偶,因犯罪被判處長期徒刑等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因配偶一方之違法行為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僅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第三,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一方實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須有主觀過錯。即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有通奸、重婚、虐待、遺棄等有責離婚原因存在。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