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項規定確立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此項規定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對無過錯方和弱者的保護和扶助。
(一)由于一方的其他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是否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由于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離婚,這里的過錯行為僅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列舉的四種行為,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其他情形導致離婚的,如賭博、吸毒屢教不改等,不能產生離婚損害賠償。
(二)誰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錯方,而且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無效婚姻、同居關系中的任何一方都無權根據此項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與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應當在何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即可以在起訴時提出,也可以開庭以后判決以前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要求賠償;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出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方,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四)應當向誰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婚姻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也就是說,離婚損害賠償必須針對合合法婚姻關系中的過錯方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
(五)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 損害賠償 ,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六)過錯方應當以什么財產進行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 不予支持。因此,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判決不們離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無過錯方能否獲得賠償
過錯方賠償給無過錯方的財產必須是過錯方的個人財產,包括過錯方個人的和離婚后屬于其個人的財產,不能把離婚損害賠償和分割等同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