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的有關情況:一、雙方婚生女兒區肖冰于2000年7月23日出生。二、婚后感情一般。三、原告在季華旅游公司工作
原審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9日登記結婚,婚姻存續期間的有關情況:一、雙方婚生女兒區肖冰于2000年7月23日出生。二、婚后感情一般。三、原告在季華旅游公司工作,月收入800元;被告沒有固定工作,每年村里股份分紅6000元。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
原審認為,原、被告均同意離婚,原告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準許。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結合原、被告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婚生子應由原告撫養為宜。由于被告沒有固定工作,每年靠村里分紅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無條件一次給付撫養費,故原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30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準許原告莫云弟與被告區汝森離婚。二、婚生女兒區肖冰歸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承擔150元撫養費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為止。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莫云弟不服,向本院上訴稱:經廣東省佛山市石灣區人民法院判決,準許我與被告區汝森離婚,婚生女兒區肖冰撫養權歸我所有,但被告每月承擔150元撫養費至女兒年滿十八周歲為止。這一判決我有異議,因為我只是個外來工,不可能長期在此打工,如果有一天,我回到懷集老家,根本沒有可能每月到佛山來取150元撫養費,加上被告區汝森又是一個輕度弱智連數錢都不認識的人,要我每月向他家人取,到時也不一定能兌現,如果這樣來回幾次,不要說時間,就是來回車費也要很多,何來撫養我女兒,那不成一紙空文。事實上區汝森完全有經濟能力一次性付清撫養費,自從1989年有股份至今,每年的股份都是他母親收,從1999年我與被告區汝森結婚至今從未取過分文,加上被告區汝森家里還有兩幢樓出租,租金每月收入大概9000元左右,這些財產被告區汝森都有權索回,因此我還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區肖冰的撫養費給我。我女兒在在瀾石鎮里水鄉華遠村有股份分紅,大概2003年1月10日左右就有得分了,希望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把我女兒的那份分紅判決給我代收。
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被上訴人答辯認為: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也不可能讓上訴人代收股金分紅。
被上訴人在上訴答辯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上訴人的申請,向瀾石鎮里水管理區華遠村村委調查其婚生女兒區肖冰的股份分紅情況,證明區肖冰享有村委每年的股份分紅權益。
瀾石鎮里水管理區華遠村村委出具的證明,證明區肖冰每年有股份分紅約4500元,經上訴人、被上訴人辯證、質證,被上訴人沒有異議,但認為股份分紅不能由上訴人代收。本院認為,該證據是本院調查收集的證據,確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一審法院根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以及結合訟爭雙方的撫養能力等情況綜合考慮,判決婚生女兒區肖冰由上訴人撫養正確,本院亦以確認。被上訴人承擔必要的撫養費是其法定義務,鑒于被上訴人沒有固定職業,每年依靠在華遠村里固定的股份分紅作為主要經濟來源,沒有條件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上訴人提出由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撫養費3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瀾石鎮里水管理區華遠村村委證明婚生女兒區肖冰在村里享有每年股份分紅的權益,由于區肖冰跟隨上訴人生活,區肖冰的股份分紅應由上訴人代為收取。上訴人提出由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及區肖冰的股份分紅由其代為收取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