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昨天,在全國律協、北京律協主辦的和諧家庭和諧社會
根據我國現行,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向有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昨天,在全國律協、北京律協主辦的 和諧家庭和諧社會 研討會上,這一離婚損害賠償規定被與會律師和學者普遍認為仍有立法缺陷。律師們建議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該擴大,夫妻一方有長期通奸、姘居、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情況的,無過錯方也應獲得賠償。而因第三者造成離婚的,第三者也應進行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應該擴大范圍的呼聲成為昨天會上的一個 主旋律 。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齊虹律師表示,夫妻享有配偶權,包括同居的權利義務、忠實的權利義務等,這種權利義務是受法律保護的,從受害方來講,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同居、通奸的第三者和出軌配偶侵犯了其這種權利,應該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不被追究責任,有失法律公平。而這種規定早已出現在國外的法律和司法實踐中。
此外,天沐律師事務所李力爭律師也提出,事實上造成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決不僅限于法律規定的4種情形,比如長期通奸、姘居、嫖娼賣淫、吸毒和嗜賭等行為都可以引起離婚,并給無過錯方造成傷害,甚至不比配偶的損害小。他認為,婚姻法中還應補充一條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過錯行為 ,將那些不屬于法定的4種情形,又確給他方造成嚴重傷害的重大過錯行為涵蓋進來,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給無過錯方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