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住在男方父親承租的房里 離婚后女方被“掃地出門” 法院判男方給付1萬元經濟補償——— 當事人:吳女士 40歲 婚齡:9年 子女:無 婚姻故事 吳麗和李剛經過幾年的戀愛
夫妻住在男方父親承租的房里 離婚后女方被“掃地出門” 法院判男方給付1萬元經濟補償———
當事人:吳女士 40歲 婚齡:9年 子女:無
婚姻故事
吳麗和李剛經過幾年的戀愛后于1998年結婚,那時吳麗剛剛30歲,在一家工廠上班。婚后兩人一直沒要孩子。
2005年,李剛認識了一個女孩,兩人開始同居。
吳麗知道李剛有了婚外戀后非常傷心,但為了維系這個家,她原諒了李剛,讓他跟那個女孩了斷就行。但后來李剛依然如故,于是吳麗自2005年6月起開始和李剛分居。
2007年2月,李剛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經法院調解撤回起訴。半年后,李剛再次提出離婚。雙方對電視、冰箱、洗衣機、空調、家具等協商分割,沒有異議。
但吳麗提出:他們結婚快10年了,一直沒有自己的住房,居住在李剛父親承租的房子內。現在離婚了,她沒有住處,要求李剛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爭議焦點
女方離婚后生活困難,尤其是沒有住房,能否要求男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呢?
法院判決
海淀法院判決,二人離婚,鑒于吳麗和李剛在婚后長期居住在李剛父親承租的房屋內,離婚后吳麗無其他住處,酌情判令李剛給予吳麗一次性經濟幫助1萬元。
法官解讀
夫妻婚內相互扶養 分手也有幫助義務
海淀法院的趙霞法官解釋,夫妻在一起時要相互扶養,即使離婚了,經濟條件好的一方也有義務給經濟條件不好的一方“幫助”。
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經濟幫助”是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在離婚后的延伸和表現。
本案中,吳麗結婚后一直和丈夫住在公公承租的房屋內,自己沒有買房,也沒有其他住房,離婚后她就得搬出該房。
而李剛基于和父親的關系可以繼續住在“家”里,因此生活沒有太大改變。
由于吳麗工資不高,不管買房還是租房,都有一定困難,要有個過渡時間。所以,李剛要給吳麗適當的經濟幫助,當然,這個幫助的數額不會太高,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
因為離婚陷入困境 有權提出“經濟幫助”
趙霞法官解釋,夫妻一方因離婚陷入生活困境,有權向對方提出“經濟幫助”,這是婚姻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那么,夫妻在離婚時,出現什么情況就算生活困難呢?
趙霞法官介紹,“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現有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或患有某種疾病需高額治療費等,都屬于生活困難。
趙霞法官稱,法院判斷是否給予“經濟幫助”時,還要看另一方的收入水平,看有無幫助能力。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視為經濟困難
1.離婚后沒有住房,收入水平很低,租房有困難
2.取得孩子的權,但收入很低
3.離婚后有個人債務需要償還,因還債生活困難
4.離婚時患有需要監護的精神疾病或其他需要很高花費的慢性疾病
法官提示
必須本人主動提出
趙霞法官介紹,經濟幫助必須當事人主動提出來,法院才能審理。
有些當事人不懂得要經濟幫助,如果該當事人確實符合經濟幫助的條件,法官也會適當提示,然后由當事人當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