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前妻狀告前夫不兌現離婚諾言的案子,法院判決失信前夫兌現其兩年前的離婚諾言,分兩次付清承諾給前妻的“一次性補貼”10萬元。 今
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前妻狀告前夫不兌現離婚諾言的案子,法院判決失信前夫兌現其兩年前的離婚諾言,分兩次付清承諾給前妻的“一次性補貼”10萬元。
今年40歲的烏魯木齊市市民溫文與45歲的前夫葛仁婚后生下一女。因夫妻感情不和,2005年12月13日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對、都達成了一致意見,葛仁每月負擔女兒撫養費600元至其工作為止。
2005年12月17日,兩人在公證處辦理了自愿離婚協議公證,并于同日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在公證處辦理離婚協議公證事宜時,溫文要求葛仁補貼其人民幣10萬元,以用于女兒日后的婚嫁,葛仁答應了。其間,溫文詢問葛仁何時給付這筆錢,葛仁承諾一年內給付,但葛仁一直未兌現自己的諾言。
2007年11月,溫文向新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葛仁給付該款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葛仁在法庭上辯稱:2005年他們離婚時,自己的確承諾給付溫文10萬元,這是一個贈予合同,合同的對方應是自己的女兒,溫文無權提起訴訟,故請求法院駁回溫文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原、被告雙方2005年12月17日協議離婚時,在公證機關詢問雙方意見中,雙方對離婚協議無異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補貼其10萬元,被告承諾一年內給付,雖然雙方均明確該款是用于女兒日后的婚嫁,但雙方已達成協議,被告將該款一年內給付原告,故被告應按約定給付該款。考慮到被告的償付能力,可分期償還。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葛仁給付原告溫文1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給付5萬元,余款于本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付清。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