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我國首次引入的一項先進的律制度。新婚姻法專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在第46條明文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對那些因夫妻一方過錯而導致離婚的,
離婚損害賠償是我國首次引入的一項先進的律制度。新婚姻法專設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一章,在第46條明文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對那些因夫妻一方過錯而導致離婚的,新婚姻法有了明確的說法: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標志著我國婚姻家庭法治建設走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在解讀這項制度之前,先看兩個案例:案例1:莫某1986年冬經人介紹與同村男子黃某相識,1987年7月登記結婚?;楹竽臣t杏出墻,與同村男青年任某勾搭成奸。1993年5月13日莫任私奔,在外同居,一起打工。1997年7月生一男孩。今春,莫某以分居9年之久,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浙江省長江縣人民法院提出。黃某要求莫某賠償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前不久,法院依據新婚姻法第46條,經調解由莫某賠償黃某1萬元。
案例2:原告王某與被告褚某自1999年結婚以來,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今年3月中旬,褚某更是出手毆打王某。王某遂向上海市奉賢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王某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毆打行為賠償,被告并不否認,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2000元。
這兩則案例均為我國新婚姻法實施以來審結的新類型案件,涉及到新婚姻法中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僅僅從損害賠償的情形方面作了規定。事實上,從立法技術和立法規范角度講,婚姻法也只能作出這樣的規定。這已經標志我國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從婚姻法理論上分析,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則包括適用范圍、損害方式、構成要件以及賠償情形等。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既可適用于協議離婚,也可適用于訴訟離婚。需要指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盡管是離婚的一個法律后果,它與離婚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聯系,但并非所有的離婚案件都會遇到損害賠償的情形,我國新婚姻法也是在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一章中設置的這項制度,所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從這個角度講,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并未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則離婚協議或判決生效后,他仍然可以獨立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訴。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損害方式
離婚損害方式應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損害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精神損害包括精神利益損害與精神痛苦損害。
關于精神損害,過去因為沒有這方面的直接法律規定,從而使遭遇精神損害的當事人無法得到救濟。但近年來,人民法院的司法實務當中陸續出現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也于今年3月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此, 精神 損害已在我國受到重視,并被立法界和司法界所承認。新婚姻法也順應了這個趨勢,從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立法本意上看,它對精神損害也予以認可。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初衷就是對無過錯一方的損害給予救濟和補償。所以,在構成要件上,應科學把握。根據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過錯。該 過錯 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也就是說,對于婚姻契約的解除,一方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如果雙方均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或婚姻契約對婚姻義務的要求。如,新婚姻法第4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第20條規定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等,如果一方、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則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