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構成要件:(1)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
根據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構成要件:(1)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于以下四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實踐中不能對法定的過錯行為作任意的擴大化解釋。(2)請求方須為無過錯,如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3)因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只有當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只有當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況:(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的同時提出;(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