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精神補償糾紛 案情: 張某和姨父王某、姨母劉某曾一同在云南打工。其間,張某與王某發生婚外情被劉某當場抓獲,劉某因此氣急成病住院治療。劉某出院后要求張某給
如何處理精神補償糾紛
案情:
張某和姨父王某、姨母劉某曾一同在云南打工。其間,張某與王某發生婚外情被劉某當場抓獲,劉某因此氣急成病住院治療。劉某出院后要求張某給予其精神補償,張某以出具欠條的方式,承諾補償劉某6萬元,并約定:二年內不給付,則以張某自有的一個門面作抵押了結糾紛。事后,黃某與范某協議離婚,張某向劉某給付了補償款12000元,并拒絕給付余款48000元。
黃某追索未果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繼續履行承諾。訴訟中,王某提起反訴,要求黃某返還已給付的補償款12000元。
評析:
該案在審理中,出現了三種處理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支持原告請求,駁回被告反訴請求。理由有四點:(1)被告與原告前夫發生婚外情,侵害了原告配偶權中的性專有權,即同居權;(2)被告與原告前夫的共同侵權行為,致使原告生氣成病,住院治療,造成了原告的精神痛苦;(3)原告要求被告補償,被告自愿承諾補償,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約定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應當有效;(4)被告承諾補償的民事行為不具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可撤銷條件,即使存在顯失公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也已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原告請求,支持被告反訴請求。理由為:(1)婚外情中,婚姻過錯方與第三者侵犯了婚姻無過錯方的什么權利,目前我國法律對此尚無明確界定;(2)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而此司法解釋中并不包含婚外情的第三者應予婚姻無過錯方精神賠償的內容;(3)此案原告要求被告給予其精神補償缺乏法律依據,其彼此間形成的精神補償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履行約定的主張,不應受法律保護,其已獲得的利益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因此受損的被告。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原告的請求和被告的反訴請求。理由如下:
(1)所謂債,是指特定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其中享有權利的主體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主體為債務人。債按其執行力不同,可分為強制力保護之債和自然之債,其前者是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有義務履行,若不履行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其后者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強制力給予保護,也不以其強制力給予予制止的債。對于自然之債,債權人不得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但債務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債權人據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債務人不得以不知為自然之債或債權人為不當得利為由而請求返還。自然之債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未對此過多干預,只就已過訴訟時效之債(由強制力保護之債轉化成的自然之債)一種進行了明確規定。其實這很正常,既然無須法律保護,法律又何須多此一舉。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得的利益。依自然之債獲利與不當得利具有本質區別。其一,自然之債債務人的給付行為必須是完全自愿的行為,而不當得利的損失人給付或損失財產時,并非真實意思表示,如損失人丟失錢包的行為就不屬自愿行為。其二,自然之債的債務人給付利益時,明知無其他債務或不抵償其他債務,而不當得利的損失人給付利益多因為誤解為之。其三,依自然之債獲利,法律不要求返還,而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3)本案被告與原告之夫發生婚外情的行為,尚未構成,民事法律中只有規定夫妻離婚時,婚姻無過錯方可向婚姻有過錯方要求精神賠償,并未有第三者應賠償婚姻無過錯方精神損失的規定。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精神補償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被告承諾予以其補償的約定也應不受法律強制執行力的保護,但雙方的行為又是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法律也未規定予以禁止。因此,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為自然之債,法律既不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承諾的主張,也不應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還既得利益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