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與他人同居,被倪某發現后,兩人商量離婚。2002年9月,雙方經蘇州海聯律師事務所見證達成一份過錯賠償協議。雙方約定,高某賠償倪某20萬元,補償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與他人同居,被倪某發現后,兩人商量離婚。2002年9月,雙方經蘇州海聯律師事務所見證達成一份 過錯賠償協議 。雙方約定,高某賠償倪某20萬元,補償倪某及兒子小高10萬元。雙方登記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再次寫明高某賠償倪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高某給付部分錢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高某與倪某在離婚前及離婚時就精神損害賠償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高某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權益,應承擔還款付息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