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陽市法院審結了該市首例因遺棄而引起的糾紛。經調解,王小芳拿到了拋妻棄女離家兩年多的丈夫蔣國支付的撫養費及損害賠償款1.4萬元。 東陽市的王小芳與磐安的蔣國相
日前,東陽市法院審結了該市首例因遺棄而引起的糾紛。經調解,王小芳拿到了拋妻棄女離家兩年多的丈夫蔣國支付的撫養費及損害賠償款1.4萬元。
東陽市的王小芳與磐安的蔣國相識于1982年,1986年上半年按農村風俗訂親,同年8月登記結婚?;槌?夫妻感情尚好,1987年7月生育一女兒。1993年開始,蔣國與王小芳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1998年農歷十二月,蔣國離家外出一直未歸,雙方遂開始分居,女兒隨母親共同生活。2001年7月,蔣國以夫妻感情破裂,于1998年起雙方互不盡夫妻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要求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依法分割,解決女兒撫養問題。
被告王小芳辯稱,婚后雙方感情一直很好,且原告婚前了解被告患癲癇病。1998年農歷十二月,原告蔣國借口回家探望母親就再無音訊,致使被告獨自一人負擔女兒生活,致使被告與女兒的生活陷入困境,現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提起反訴,訴稱原告在婚后不顧被告的病情,經常與被告爭吵導致被告患癲癇病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且其于1998年農歷十二月以后離家出走,使被告和女兒的生活陷入困境,要求原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等。
新《》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蔣國對自己從1998年農歷十二月離家出走后長期未歸,對患癲癇病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王小芳和未成年的女兒長期不承擔生活費,在生活上不予扶助照顧的事實也予以承認,原告的行為系遺棄行為,依法構成了離婚損害賠償的事由,原告依法應賠償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在法院主持調解下,原告蔣國與被告王小芳對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精神損害賠償等達成了一致協議。蔣國依協議當即支付了撫養費和賠償費共計1.4萬元。